多维度分析企业信用状况,助力企业中标+分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或信用等级证书,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等加分评定依据(发改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